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22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2222號
- 原告
- 邢志明
- 訴訟代理人
- 陳浩華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博芮
上列原告與被告吾友塑膠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