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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2222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吳崇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2222號

原告
邢志明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複代理人
陳博芮

上列原告與被告吾友塑膠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法 官 吳崇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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