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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233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林宗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2334號

原告
信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娟
訴訟代理人
吳愷純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旭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299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5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被告旭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已由高宏銘改選為李昭成,原告應另具狀聲明命由李昭成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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