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23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235號
- 原告
- 信吉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陳秀娟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宇福工程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18,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