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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2446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林宗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2446號
原   告
金門金屬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山明
被   告
黃澤承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澤承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2,417元(即請求被告遷讓返還房屋之課稅現值,該現值依原告提出之103年度房屋稅單所載之應納稅額4,229元按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前段所定1.2%計算後為352,41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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