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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2684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吳崇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2684號

原告
德源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玉錫銘
被告
翔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永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固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明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返還如附表所示之物,故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所有之利益即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其客觀價值,依原告提出原證2之租賃契約書㈡記載之損賠價額(1M=50kg/1kg=19.5元)計算(詳如附表所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3,5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法 官 吳崇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租賃物規格    │租賃數量│價額(新臺幣)│備記(計算式)       │
├──┼─────────┼────┼──────┼─────────────┤
│ 1 │ 9M鋼軌椿(50kg/M)│  100片│  877,500元│(9M50kg19.5元100片) │
├──┼─────────┼────┼──────┼─────────────┤
│ 2 │ 10M鋼軌椿(50kg/M)│  56片│  546,000元│(10M50kg19.5元56片) │
├──┼─────────┼────┼──────┼─────────────┤
│  │         │合  計│ 1,423,5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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