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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43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吳崇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434號

原告
天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琇治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複代理人
袁裕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佩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71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法 官 吳崇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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