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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73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732號
原   告
尤昱誠
訴訟代理人
陳孝釗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安士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65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9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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