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7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09 日
- 法官林佳瑩
- 當事人華富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751號原 告 華富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興隆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馬勇傑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76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 定,應繳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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