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勞小字第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勞小字第1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雲光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朱唯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3年5月2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03年5月23日始行提起上訴,有本院收件戳章在卷可憑,依上說明,已逾上訴期間,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7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