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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勞小字第43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林世民

原告
李宗陽
被告
鼎立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鴻

      鄭永昌

      李玟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於民國103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壹佰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法 官 林世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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