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勞小字第43號
- 原告
- 李宗陽
- 被告
- 鼎立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永鴻
鄭永昌
李玟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於民國103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壹佰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