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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勞小字第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施慶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勞小字第9號

原告
薛政豪
被告
聯孚笙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慧姈
訴訟代理人
黃天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6月3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103年5月15日之前,以書面陳報「起訴狀」第4 頁所記載:「系爭仲介案件於原告極力奔走下,已覓得合適之買主,本已即將仲介成功」的證據(一式二份)。

三、被告應於103年5月15日之前,以書面陳報下列事項(一式二份):

①被告提出與原告所訂立之「承攬契約書」第四條末段記載:「提前終止本約後,除依本約附件計算應給付之承攬報酬外,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其他款項。」。被告應補提所稱之「附件」。

②被告之訴訟代理人於103年4月17日抗辯:「我跟詹醫師議價,降價後才能成交」,所稱之「議價」,有無書面證明?

③被告之訴訟代理人於103年4月17日另抗辯:「拜訪詹醫師三次以上,這都是我跟廖晉良一起做的」,所稱之「拜訪」,詳細日期為何?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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