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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勞簡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0 日
  • 法官
    林金灶

  • 當事人
    黃新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勞簡字第15號原   告 黃新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震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3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 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50元。惟查:本 件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震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環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維先股份有限公司「各別」給付143,454元、 31,351元、19,812元,並非請求被告震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3 家公司共同給付,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依不同被告而為個別計算,即對被告震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環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維先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應依序核定為143,454元 、31,351元、19,81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1,000元、1,000元。又本件原 告係因請求給付工資而涉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訴訟費用暫免徵收2分之1,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依序減為 775元、500元、500元,以上合計1775元。但原告僅繳納1,050元,尚欠7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725元,並提出被告震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環海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維先股份有限公司等3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各法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各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其中裁判費部 分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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