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勞簡字第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勞簡字第4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正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易永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崑元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二、依所補正之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就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均上訴,則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0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