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勞簡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勞簡字第97號上 訴 人 邢志明 上列上訴人(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吾友塑膠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0400元,應徵裁判費3,8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