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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勞簡字第97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勞簡字第97號

上訴人
邢志明

上列上訴人(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吾友塑膠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0400元,應徵裁判費3,8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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