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國簡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國簡字第1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泓志 楊岫涓 普賢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泓志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臺中分局、經濟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上訴人上訴狀訴之聲明⒈所載),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