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147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1472號
- 原告
- 宏泰電機廠
- 法定代理人
- 陳在欽
- 被告
- 百威國際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即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6樓,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證。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