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17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林世民
- 當事人創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莊孟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小字第1709號 原 告 創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岳霖 訴訟代理人 林坤億 謝孟錡 被 告 莊孟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裁定移轉本院管轄,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陸仟伍佰壹拾叁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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