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7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小字第1717號

給付帳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吳崇道

原告
復新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幸庭
被告
私房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帳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貳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係請求「被告連帶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295元,及自民國103年5月2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原告於103年7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將聲明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9,29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開說明,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兩造間交易往來均以月結方式進行,並依所訂內容數量交貨。詎原告於103年2月份起開始拖欠帳款,原告基於信任關係仍繼續服務至5月份,嗣詢問被告會計帳款時,被告竟以老板已換人為由,不願清償積欠之帳款,原告即於103年6月6日以台中南屯路郵局第321號存證信函催告,被告仍不置理,總計被告尚積欠原告貨款9,295元,爰依買賣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尚欠之貨款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29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被告103年2月至3月間之銷貨明細單、103年1月至6月之統一發票、存證信函及回執等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帳款9,29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 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裁判費),由被告負擔。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法 官 吳崇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