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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202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林秉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小字第2021號

原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蔡明德
被告
鄭再亨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於民國103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888元,及自民國103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3年1月20日簽訂分期付款買賣申請書暨約定書,向訴外人永盛車業有限公司(下稱永盛公司)之經銷商申請買賣分期付款,購買山葉機車,約定價款新臺幣(下同)59,808元,分12期,自103年2月28日起至104年1月28日止付款,迄至103年7月28日止,尚欠本金34,888元未償,依約視為全部到期,並按年息20% 計算遲延利息。為此,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減縮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暨約定書及帳款明細為證,核屬相符,信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9及第78條,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500元(內含裁判費1,000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500元),由被告負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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