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15 日
- 法官施懷閔
- 法定代理人李憲章
-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東海福酪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原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小字第247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黃世昌 被 告 東海福酪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原正 袁如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 條規定;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1 及民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經撤銷登記之公司,其法人人格並非即告消滅,必須經清算程序,並俟清算完結後,始喪失其人格。又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此觀之公司法第322 條第1 項規定自明。查被告東海福酪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海公司)業遭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於民國91年7 月31日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廢止登記在案,且該公司並未向其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本院聲報清算人或聲報清算完結,此有原告提出之東海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本院查詢表附卷可稽。。又本件亦未據查報東海公司章程或其股東會另選清算人之情形,即應以原告全體董事為清算人。次查,依東海公司變更登記表所示,其董事為林原正、袁如意、陳聖閎即陳威禎、吳淑慎、呂承霖即呂文慶、吳勝安、李重慶、姚秀茹、蔡志昌、陳罕全、林寬齊、蘇景禧、陳敬元即陳榮洲、卓姬伶,惟蘇景禧已於94年11月30日死亡,而陳聖閎即陳威禎、李重慶、陳敬元即陳榮洲、吳淑慎、呂承霖即呂文慶、姚秀茹、蔡志昌、陳罕全、林寬齊、卓姬伶及吳勝安均經本院判決確認與東海公司間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確定(詳如附表所示),有戶籍謄本及各該判決在卷可憑,是本件即應以林原正、袁如意為東海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原告起訴聲明原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 萬5,667 元,及自91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 計算之利息,暨自92年1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約定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嗣於本院103 年5 月8 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以言詞變更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7 萬5,667 元,及自91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 計算之利息。」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予准許。 三、原告主張:東海公司於89年11月23日邀同被告林原正、袁如意為連帶保證人而向原告辦理借款42萬元,借款期限24個月,利率按年息18% 計算,如未依約還款即喪失期限利益而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自91年12月27日起不依約清償,迄尚積欠原告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屢經催討,亦無結果等情,已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款契約書、授信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具體爭執,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足認其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及公示登報費用700 元)。 四、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第436 條之19第1 項、第436 條之20。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附表 ┌───────────┬──────────────┐│判決字號 │主文 │├───────────┼──────────────┤│本院92年度訴字第2521號│確認陳聖閎即陳威禎、李重慶、││ │陳敬元即陳榮洲與東海公司間董││ │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本院92年度訴字第2703號│確認陳聖閎即吳淑慎、呂承霖即││ │呂文慶、姚秀茹、蔡志昌、陳罕││ │全、林寬齊、卓姬伶與東海公司││ │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本院90年度訴字第1273號│確認吳勝安與東海公司間董事委││ │任關係不存在。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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