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26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262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聖媛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寶禎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植物奈米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5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第二審審裁判費1,50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25規定,上訴人應具狀提出上訴理由並載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備繕本1份。
二、依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