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小字第2816號
- 原告
- 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松章
- 訴訟代理人
- 賴勇宗
- 被告
- 三仁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炳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參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98年10月間,曾就新竹縣寶山鄉愛迪生社區電梯工程,簽訂崇友住家電梯工程承攬合約書(下稱系爭承攬契約),於電梯工程驗收交車後,被告未依系爭承攬契約給付第2 期款新臺幣(下同)43,000元等情,已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承攬契約、竣工證明書、存證信函、律師事務所函等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第1 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前揭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 條之19第1 項、第436 條之2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