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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323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田雅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3230號

原告
錦宏工業社
法定代理人
黃錦樑
被告
林大庭即大家好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而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103 年度司促字第22744 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2 日以103 年度中補字第2078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法 官 田雅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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