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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3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
    田雅心

  • 當事人
    錦宏工業社林大庭即大家好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3230號原   告 錦宏工業社 法定代理人 黃錦樑 被   告 林大庭即大家好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而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103 年度司促字第22744 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2 日以103 年度中補字第2078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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