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36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小字第3610號原 告 王雪鐘 被 告 寗覲美容養生館即黃丞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四年三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甲、程序事項: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起訴狀將被告黃丞駿即寗覲美容養生館誤載為「寗覲美容養生館;法定代理人李曉慧」,嗣於本院民國(下同)一0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予以更正,核屬不變更訴訟標的,而更正事實上之陳述,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原請求為:(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二萬元,即自一0三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一0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嗣於一0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以言詞將聲明變更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二萬元,即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准許。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略以:原告於一0三年六月一日至被告(下稱寗覲養生館)消費,簽立作臉及作身體的美容課程,費用約定一萬五千元,二十五堂課程,原告先付二千元現金當作訂金,事後再用網路ATM匯款一萬三千元給被告。第二次在一0三 年七月十六日又再簽立作指甲及作身體的美容課程,約定費用二萬元,被告告知原告說可以刷卡付費,亦可分十二期,每期一千六百六十七元,自同年八月份原告開始繳付,惟後來原告收到不是刷卡的繳款單,而是貸款的繳款單,始發現被告所述與實際不符合,原告即要求退款,並用LINE向寗覲養生館店長李曉慧表示終止契約要求退款二萬元費用給原告,店長李曉慧有答應要視狀況再退款,後來店長李曉慧就一直拖延未退款。該二萬元計算方式為,一萬五千元的作臉及作身體美容課程,每堂六百元,原告只上五堂,應該只有三千元,被告應該退款一萬二千元,但被告只有退六千九百元,這部分被告尚欠原告五千一百元(計算式:12000-6900 =5100)。另外,二萬元作指甲及作身體美容課程部分,原告僅上一堂課八百九十九元,被告應該要退一萬九千一百零一元(計算式:20000-899:19101),但被告曾幫原告代繳二期刷卡費用三千三百三十四元,還要加上八百九十九元,原告應該付給被告四千二百三十三元(3334+899=4233) 就該部分,被告應該退原告一萬五千七百六十七元(20000-4233=15767)。以上兩者合計應該還原告二萬零八百六十 七元(計算式:5100+15767 =20867),但原告只請求二萬 元,且寗覲養生館於一0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口頭答應願退二萬元,並開立載有「結清二萬元的課程」字樣的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一張,但被告仍未退還給原告。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二萬元,即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提出消費爭議申訴資料表、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臺中市政府消費爭議案件申訴協調會會議紀錄、 LINE手機簡訊翻拍照片、寗覲美容養生館健康紀錄表等相關文件。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答辯書狀而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LINE手機簡訊翻拍照片(見本院卷第十二頁至第五十六頁)、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見本院卷第十頁)、寗覲美容養生館健康紀錄表等相關文件(見本院卷第五頁至第十頁)為證,又被告經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前段準用同條第一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故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信屬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規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一千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一千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賴淵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