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36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3610號
- 原告
- 王雪鍾
- 被告
- 寗覲美容養生館即黃丞駿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1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王雪鐘」之記載,應更正為「王雪鍾」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前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