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36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3610號原 告 王雪鍾 被 告 寗覲美容養生館即黃丞駿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1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王雪鐘」之記載,應更正為「王雪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前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賴淵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