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小字第609號
- 原告
-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家毓
- 被告
- 潔揚實業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姚嘉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7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0,07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爭執事項理由要領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出具答辯狀略以:第三人張薪驊自民國98年6月15日申請留職停薪,嗣後並已離職,張薪驊自98年6月15日後即無在被告公司支領薪水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獲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然依被告公司提出之申請書所示,張薪驊係因「個人與家庭因素」申請留職停薪,並無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所規定之服兵役、派遣出國考察、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或育嬰留職停薪等情形,依法應辦理退保。而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張薪驊勞保投保資料結果,顯示其於97年11月3日在被告公司投保,迄98年10月21日始退保,期間並無因留職停薪而退保之紀錄,是被告抗辯尚屬無據。
二、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執行命令送達(執行命令於98年6月12日送達被告)後之98年6月20日至同年10月20日應扣押移轉之薪資23,040元(每個月薪資17, 280元,應扣押移轉三分之一即5,760元,共4個月),扣除被告公司已給付之2,970元,計20,07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