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8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820號
- 原告
- 竹昇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麗燕
- 被告
- 金弘笙實業有限公司市政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惠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011號),因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5日以103年度中補字第50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該裁定已於103年3月10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地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