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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82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施慶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小字第822號

原告
力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茂億
訴訟代理人
溫城湧
被告
林慧美即晟漢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於民國103 年5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429元,及自民國103年4月19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2年9月至10月間,向原告訂購燈具設備,貨款總計新臺幣(下同)121,429 元。原告已依約交付貨品,但被告迄今僅付款100,000 元,尚餘21,429元未付。為此,原告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1,42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訂單、統一發票及帳款明細為證,核屬相符,信為真正。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9及第78條,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由被告負擔。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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