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8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小字第822號
- 原告
- 力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茂億
- 訴訟代理人
- 溫城湧
- 被告
- 林慧美即晟漢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於民國103 年5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429元,及自民國103年4月19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2年9月至10月間,向原告訂購燈具設備,貨款總計新臺幣(下同)121,429 元。原告已依約交付貨品,但被告迄今僅付款100,000 元,尚餘21,429元未付。為此,原告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1,42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訂單、統一發票及帳款明細為證,核屬相符,信為真正。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9及第78條,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由被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