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小字第942號
- 原告
-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家毓
- 被告
- 順鏞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瑞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9,471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88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000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3年度中小字第94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9,471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88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000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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