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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101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010號

上訴人
侑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守華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葉艷津即鴻毅企業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32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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