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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1293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吳崇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簡字第1293號

原告
陳錦治
被告
濠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年傑會計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之說明: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決議,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又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322條及第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濠甲有限公司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經經濟部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解散登記在案,嗣經選任廖年傑會計師為清算人,廖年傑會計師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之利息起算日原為:「自98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103年6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利息起算日之聲明為:「利息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經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上開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萬元,並約定清償期為98年8月27日,原告已分別於98年4月1日、6月2日自華南商業銀行之帳戶,匯款184,000元、160,000元予被告開立於聯邦銀行民權分行之帳戶內,被告並簽發發票日為98 年8月27日、票面金額為20萬元,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交付原告,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而上開借款係被告前法定代理人楊賢一委由其女友魏俊芳向原告所借,並要原告將款項直接匯到被告公司帳戶。原告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對於原告所提存摺、匯款憑條無意見,但被告現有之帳上中並無此筆資料,被告僅有99年、100年之資產負債表及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被告無法確定有無這筆債務,清算人現有之資料亦均係由原告之記帳事務所提供,清算期間,被告公司帳上雖有現金記載,但查得之資料僅楊賢一個人帳戶裡有30幾萬元現金,但不確定係公司或楊賢一個人存款,且被告公司及楊賢一都還欠稅幾十萬元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於98年4月1日、6月2日匯款184,000元、160,000元至被告公司帳戶,被告並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惟屆期提示未獲付款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申報通知、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存摺及交易明細、匯款憑條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被告雖辯稱公司在清算期間內,被告帳上並無此筆借款資料,被告僅有99年、100年之資產負債表及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語,惟依原告提出匯款單所載,受款人確為被告公司,被告對於原告所提出之匯款資料亦不爭執,被告公司復開立支票以為擔保,足認確有交付系爭借款之事實,且被告僅有99、100年之財報資料,並無98年間之財報資料,亦難僅此推認該筆資金往來不存在,被告所辯,尚無可採,原告主張其與被告公司間存有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返還借款,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向原告借貸上開金額,並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該支票屆期提示未獲付款,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3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法 官 吳崇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付款人  │發票人  │票 面 金 額 │付款提示日  │
│號│(民國)    │          │        │        │ (新臺幣) │(民國)    │
├─┼──────┼─────┼────┼────┼──────┼──────┤
│1│98.08.27    │UA0000000 │聯邦商業│濠甲有限│ 200,000元  │98.08.27    │
│  │            │          │銀行民權│公司    │            │            │
│  │            │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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