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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137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賴秀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374號

原告
優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寶修
被告
台灣動力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世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4日以103年度中補字第783號裁定,命原告收受後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24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3年4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法 官 賴秀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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