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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簡字第143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羅智文

原告
鄭吉原
被告
寬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充國
被告
木林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裕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寬宇國際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40,000元,及自民國103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被告木林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0元,及自民國103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寬宇國際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70,餘由被告木林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寬宇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寬宇公司)所簽發,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支票4紙,及被告木林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木林森公司)所簽發,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支票1紙(以下合稱系爭支票),詎屆期後向付款人為提示,竟未獲付款,屢經催討,仍不置理,爰依據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寬宇給付票款新臺幣(下同)224萬元,被告木林森公司給付票款10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寬宇公司以:有開票給原告,跟原告借款300萬元,24萬元是承諾給原告的紅利,現公司經營不善,沒有拒絕給付票款之正當理由等語,資為抗辯。被告木林森公司則以:公司是借票給盧充國使用,不曉得他跟原告借錢,沒有拒絕給付票款之正當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均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所簽發之系爭支票,詎屆期提示遭退票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5紙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二)按票據行為為不要因行為,即不以給付之原因為要素而得成立之行為,凡簽名於票據之人,不問原因如何,均須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之文義負責,發票人應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33條規定甚明。查系爭支票係被告簽發交付予原告收執,既為兩造所不爭執之事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寬宇公司給付票款224萬元,被告木林森公司給付票款100萬元,及在法律規定範圍內,請求均自(付款提示日後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付款人 │ 提  示  日 │發票人│
│    │          │            │(新臺幣)│        │            │      │
├──┼─────┼──────┼─────┼────┼──────┼───┤
│ 1  │WGA0000000│102年11月25 │8萬元     │台中商銀│102年11月25 │寬宇公│
│    │          │日          │          │霧峰分行│日          │司    │
├──┼─────┼──────┼─────┼────┼──────┼───┤
│ 2  │WGA0000000│102年12月25 │8萬元     │台中商銀│102年12月26 │同上  │
│    │          │日          │          │霧峰分行│日          │      │
├──┼─────┼──────┼─────┼────┼──────┼───┤
│ 3  │WGA0000000│103年1月25  │8萬元     │台中商銀│103年3月3日 │同上  │
│    │          │日          │          │霧峰分行│            │      │
├──┼─────┼──────┼─────┼────┼──────┼───┤
│ 4  │WGA0000000│103年2月15日│200萬元   │台中商銀│103年3月3日 │同上  │
│    │          │            │          │霧峰分行│            │      │
├──┼─────┼──────┼─────┼────┼──────┼───┤
│ 5  │WGA0000000│102年11月20 │100萬元   │台中商銀│102年11月27 │木林森│
│    │          │日          │          │霧峰分行│日          │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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