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車輛承租人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官田雅心
- 法定代理人曾榮嘉
- 原告黃川睿
- 被告德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7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川睿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德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榮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輛承租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業於103年8月29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95條、第78條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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