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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1954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羅智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954號

原告
王晴慧
訴訟代理人
永勝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銘達
訴訟代理人
饒啟裕
被告
林青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青弘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之。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以被告無權占有為由,請求遷讓返還系爭房屋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80,000元(即依原告陳報之不動產賣買契約書買受系爭房屋之價格),加計訴之聲明第2項65,667元部分,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345,66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扣除原告前所繳納之1,000元,尚欠13,36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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