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19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995號
- 上訴人
- 律證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承佑
- 被上訴人
- 惠全護理之家
- 法定代理人
- 徐璧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於簡易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亦準用之。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分別於民國104年3月12日送達上訴人公司所在地、及104年1月22日寄存送達(臺中北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吳興街派出所)於上訴人其法定代理人詹承佑之住所地,有送達證書2件附卷。惟上訴人其法定代理人詹承佑本人於104年1月27日13時53分已親自前往上揭寄存送達之派出所領取,有上揭派出所受理訴訟文書寄存登記簿影本1件在可稽,是第一審判決業於上訴人其法定代理人詹承佑於104年1月27日取時即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則本件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並加計在途期間,算至104年2月24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之上訴狀遲至104年3月23日始到達本院,此觀上訴人提出之民事上訴狀其上本院之收狀戳章即明,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上訴業已逾20日之上訴期間,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