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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20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05 日
  • 法官
    陳添喜
  • 法定代理人
    張秀屘

  • 原告
    陳苑如
  • 被告
    廖葉廖焜鐘廖魏連春茂邑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麗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簡字第2029號原   告 陳苑如 訴訟代理人 何新琦 被   告 廖葉 廖素珠 廖滿 張秀束 廖枝水 廖碧燕 陳洲樑 林金西 紀張芳美 張芳玉 張秀如 張秀貞 張立東 張秀琴 洪芳蘭 洪伯聰 洪伯勲 洪芳蕙 洪芳蓉 洪伯誠 莊簡芳兒 簡澤民 簡亦淇 陳金樹 陳曉牕 古陳綉雲 楊陳阿鳳 陳雅芬 陳怡靜 陳信宏 廖林秀霞 廖年都 黃廖淑貞 廖淑華 廖淑玲 廖年禧 林廖金鳳 李廖美娥 廖宗賢 廖美霞 廖祿明 廖金澤 廖清波 廖清河 陳廖秀枝 周廖秀碧 被   告 廖焜鐘 訴訟代理人 廖清文 被   告 廖魏連春 廖錦彰 廖錦標 林廖換 廖星 廖香閔 廖屘 楊萬來 鄭楊濺 楊碧雲 黃林玉蓮 陳忠賢 陳忠洲 林武勇 林淑暖 林左元 雷儀華 雷保華 林窈卿 林嚴國 林子惠 林子筌 徐鳳娥 范廖金枝 吳廖靜枝 廖秀宜 廖秀梅 廖煖 廖継曉 廖継旭 李廖金葉 廖繼紘 廖林分 廖継清 廖継池 廖継任 廖敏男 廖久男 廖學烟 廖本發 廖本揚 廖淑美 廖清西 張廖貴庭 張廖貴梁 張廖貴桐 廖述佐 廖茂宏 廖財雄 廖玉珠 賴玉燕 廖福詮 廖賴秀美 廖福煬 廖福城 廖福亭 廖素蘭 廖財華 廖財焜 廖丁田 何廖秀琴 廖素涯 廖登松 廖松俊 饒家福 廖本禎 林清雪 廖財焱 廖財德 廖威權 廖千虹 廖財利 廖財倉 賴廖碧霞 廖宜貞 廖碧霜 廖福祥 巫文傑 廖英傑 廖秋洪 廖松欣 廖笙志 廖振源 廖志明 廖財戊 黃廖秀姬 廖福斌 廖振煌 廖慧如 廖如玉 廖福榕 廖福豊 廖福森 廖福亭 廖福良 林雅娟 賴培爐 廖福禎 簡雪娥 廖文祺 廖志堅 廖美宜 廖巧盈 廖順蘭 廖寶良 廖勇進 廖朝南 廖朝財 廖順合 廖順惠 賴秋明 楊宗林 楊維洲 廖淑玲 廖登旺 林裕坤 吳啓津 吳嘉祥 吳藹玲 吳秀玲 吳莉玲 吳滿玲 吳龍姝 林吉利 林清梅 劉立基 劉立偉 劉淑芬 王劉綉絨 林泰成 林秋香 林汶燕 林佳慧 林文文 林文玲 劉綉桃 張劉菊枝 黃信雄 黃信彥 黃信通 糠黃柏雲 陳秋田 戴明昌 廖楊市  ○○○市○○區○○街00巷0號6樓之3 蕭銘儀 被   告 茂邑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屘 林家慶 廖述田 莊堯評 徐榮貴 被   告 王麗秋 廖福龍 陳蓀裕 林琮縉(即林仕耀) 余廖芳娟 盧克明 廖瑞峰 賴俊芳 劉鉄生 陳炫臻(即陳冠伶) 江美霞 周宗熙 賴正重 賴秀鳳 賴祝 簡芳林 廖林蕊 陳廖碧桃 余嘉明 廖本輝 廖本隆 廖本昌 廖素娥 廖慧淳 廖本德 廖本榮 廖淑櫻 林正平 林正亮 林正欣 林正宏 余淑宜 余淑娟 楊廖碧花 廖秀理 被   告 廖継賢 訴訟代理人 廖述宏 被   告 巫承 巫國想 廖寶治 被   告 鼎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洲 訴訟代理人 林佳生 被   告 張宏全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吳文貴 複 代理人 蔡培元 李俊銘 賴羿存 被   告 黃慶家 石程議 陳双菲 馬崇喜 馬民安 馬志勲 馬志豪 王錦潭 王錦議 王青 林碧桃 廖福銀 廖嘉禾 潘勝峰 張廖萬鋒 張廖萬桓 廖財文 廖碧霞 廖財爲 廖碧嬋 廖碧遠 陳瑞宏 廖憲奇 廖尉廷 廖志維 魏彩玲 張心怡 廖余春秀 廖苡彤 廖得貴 廖鳳嬌 廖淑惠 廖麗玲 被   告 林徐足 林玉菁 林玉貞 林錦波 兼 上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玉卿 受 告知訴訟人 劉慶勝 陳賜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二2-1 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廖火所有坐落台中市○○區○○段○○○○○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四八○○分之一五辦理繼承登記。 二、如附表二2-2 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張桂所有坐落台中市○○區○○段○○○○○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四八○○分之三○辦理繼承登記。 三、如附表二2-3 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廖大標所有坐落台中市○○區○○段○○○○○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四八○○分之六○辦理繼承登記。 四、如附表二2-4 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廖滄津所有坐落台中市○○區○○段○○○○○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四八○○分之六○辦理繼承登記。 五、如附表二2-5 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廖國治所有坐落台中市○○區○○段○○○○○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四八○○分之六○辦理繼承登記。 六、如附表二2-6 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廖財江所有坐落台中市○○區○○段○○○○○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四八○○○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七、兩造共有坐落台中市區西屯區西屯段八三八之一地號土地(面積五一九平方公尺),准予變賣分割,所得價金按如附表一所示兩造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八、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一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壹、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清算人有數人時,得推定一人或數人代表公司;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亦為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第334條、第85條第1項所明定。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後,被告茂邑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4年3月16日解散,並由原董事徐榮貴、莊堯評、廖述田、林家慶及張秀屘為清算人,嗣經原告於105 年11月2 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前開規定,原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自應許由徐榮貴、莊堯評、廖述田、林家慶及張秀屘承受並續行訴訟。 貳、除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林徐足、林玉菁、林玉貞、林錦波、林玉卿外,其餘之被告等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參、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0條、第175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103年7月30日起訴後,查: 一、被告陳宇吉於103年11月24 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被告陳双菲,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佐,原告於104年4月24日具狀聲明被告陳宇吉部分由被告陳双菲承受訴訟,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王廖尾於103年12月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被告王炳煌、王錦潭、王錦議、王青,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按,原告於104年4月24日具狀聲明被告王廖尾部分由被告王炳煌、王錦潭、王錦議、王青承受訴訟;嗣被告王炳煌於 105年5月31 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王錦潭、王錦議及王青,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家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原告於105年7月15日具狀聲明被告王炳煌部分由王錦潭、王錦議及王青承受訴訟,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被告鐘文修於103年9月1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劉素玉、鐘國華、鐘振國、鐘惠群,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據,原告於104年3月4日 具狀聲明被告鐘文修部分由劉素玉、鐘國華、鐘振國、鐘惠群承受訴訟,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上開繼承人已於104年3月27日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完畢,僅由被告劉素玉取得被告鐘文修應有部分,故原告於104年4月24日具狀撤回被告鐘國華、鐘振國、鐘惠群,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被告廖涂玉蘭於103年12月13 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被告廖本德、廖本榮、廖本禎、廖淑櫻,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按,原告於104年6月25日具狀聲明被告廖涂玉蘭部分由被告廖本德、廖本榮、廖本禎、廖淑櫻承受訴訟,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五、被告廖澤泮於104年3月3 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林碧桃、廖鴻政、廖恩賜、廖麗惠,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證,原告於104年4月24日具狀聲明被告廖澤泮部分由林碧桃、廖鴻政、廖恩賜、廖麗惠承受訴訟,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上開繼承人已於104年4月24日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完畢,僅由被告林碧桃取得被告廖澤泮應有部分,故原告於104年6月25日具狀撤回被告廖鴻政、廖恩賜、廖麗惠,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被告廖朝鍊於105年3月7日死亡,其繼承人已於105年4 月11日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完畢,由廖尉廷及廖志維取得被告廖朝鍊應有部分,有地政電傳資訊整合系統之異動索引、除戶戶籍、戶籍謄本在卷可證,故原告於105年5月19日具狀聲明由被告廖尉廷及廖志維承受訴訟,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七、被告張廖貴炉於104年3月1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張廖萬鋒、張廖萬桓、張廖蜂、張廖好,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原告於104年10月29 日具狀聲明被告張廖貴炉部分由張廖萬鋒、張廖萬桓、張廖蜂、張廖好承受訴訟,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上開繼承人已於104年12月2日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完畢,僅由被告張廖萬鋒及張廖萬桓取得被告張廖貴炉應有部分,故原告於105年5月19日具狀撤回被告張廖蜂、張廖好,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八、被告廖財烈於104年3月1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廖賴麗華、廖福銀、廖福堅,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參,原告於104年9月25日具狀聲明被告廖財烈部分由廖賴麗華、廖福銀、廖福堅承受訴訟,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上開繼承人已於104年12月21 日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完畢,僅由廖福銀、廖嘉禾(廖福堅之子)取得被告廖財烈應有部分,故原告於105年5月19日具狀聲明由被告廖福銀、廖嘉禾承受訴訟,並撤回被告廖賴麗華、廖福堅,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九、被告林福昭於104年10月21 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林正平、林正亮、林正欣及林正宏,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原告於105年6月20日具狀聲明被告林福昭部分由林正平、林正亮、林正欣及林正宏承受訴訟,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十、被告廖登永於105年6月2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廖財文、廖財爲、廖碧霞、廖碧嬋及廖碧遠,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家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原告於105年7月15日具狀聲明被告廖登永部分由廖財文、廖財爲、廖碧霞、廖碧嬋及廖碧遠承受訴訟,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上開繼承人已於105年12月20日辦理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完畢。 十一、被告劉綉琴於105年5月3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陳春雄、陳瑞昌、陳瑞崇、陳瑞宏及陳慧霞,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家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原告於105年7月15日具狀聲明被告劉綉琴部分由陳春雄、陳瑞昌、陳瑞崇、陳瑞宏及陳慧霞承受訴訟,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於105年9月19日具狀陳報陳春雄拋棄被告劉綉琴之遺產而撤回陳春雄。又上開繼承人已於105年10月31 日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完畢,僅由被告陳瑞宏取得被告劉綉琴應有部分,有地政電傳資訊整合系統查詢異動索引函在卷可稽,故原告於105年11月2日具狀撤回被告陳瑞昌、陳瑞崇及陳慧霞,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十二、被告李廖登鎮於105年6月1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李玉娥、李明宗、廖憲奇、李明光、李碧霞、李淑靜及李菁萍,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原告於105年8月10日具狀聲明被告李廖登鎮部分由李玉娥、李明宗、廖憲奇、李明光、李碧霞、李淑靜及李菁萍承受訴訟,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上開繼承人已於105年10月6日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完畢,僅由被告廖憲奇取得被告李廖登鎮應有部分,有地政電傳資訊整合系統查詢異動索引函在卷可稽,故原告於 105年11月2 日具狀撤回被告李玉娥、李明宗、李明光、李碧霞、李淑靜及李菁萍,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十三、被告廖財江於105年11月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廖余春秀、廖苡彤、廖得貴、廖鳳嬌、廖淑惠及廖麗玲,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原告於105年12月20 日具狀聲明被告廖財江部分由廖余春秀、廖苡彤、廖得貴、廖鳳嬌、廖淑惠及廖麗玲承受訴訟,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十四、被告林吉永於105年11月27 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林徐足、林玉菁、林玉貞、林錦波、林玉卿,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原告暨林徐足、林玉菁、林玉貞、林錦波、林玉卿,於106年3月24日聲明承受訴訟,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十五、本件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莊翠雲,於訴訟進行中已變更為曾國基,有署長簡歷在卷可稽,經原告於105年11月2日以書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肆、按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一、權利人同意分割。二、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前項但書情形,於價金分配或以金錢補償者,準用第881 條第1項、第2項或第889條第1項之規定,民法第824之1條第 2項、第3 項,定有明文。又前揭訴訟告知規定,並無如民事訴訟法第60條第1 項規定由法院對當事人聲請為准駁裁定之規定,故當事人聲請法院為前揭訴訟告知,法院僅得依聲請告知訴訟,至於當事人之聲請是否符合前揭告知訴訟之規定,留待後案當事人主張告知訴訟效力時,才由法院具體審酌判斷之。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所共有之坐落台中市○○區○○段00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惟其中共有人王麗秋於102年10月29日將其對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4800分之124設定抵押權予第三人劉慶勝,原告於103年7月30日起訴時已具狀聲請對上開權利人即劉慶勝為告知參加訴訟,經本院送達告知書狀,受告知訴訟人未參加訴訟,有系爭土地登記簿謄本、民事起訴狀在卷可憑;其中共有人李廖美娥於105年1月29日將其對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400分之1設定抵押權予第三人陳賜河,原告於105年5月19日已具狀聲請對上開權利人即陳賜河為告知參加訴訟,經本院送達告知書狀,受告知訴訟人未參加訴訟,有系爭土地登記簿謄本、105年5月19日更正訴之聲明暨陳報狀及本院105年8月19日中院麟中簡民新103中簡2029字第1050096627 號函在卷可憑,已生上開民法第824之1條第2項第3款所定告知訴訟之效力。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起訴主張: 一、兩造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詳如附表1 所示,而系爭土地依其使用目的無不能分割之情事,且兩造間未訂有不分割之特約;又系爭土地之登記使用分區屬第二種商業區,面積為519.00平方公尺,折算僅156.99坪(計算式:519.00×0.3025=156.99),而共有人高達300 多人,足見系 爭土地若以原物分割,兩造共有人分得之土地,面積過小,顯然不能作何用途,徒然減損系爭土地之經濟效用,實非適宜,為兼顧兩造利益之公平、土地經濟效用,爰請求將系爭土地予以變賣分割,將所得價金按兩造所有權應有部分之比例分配,較易能將土地發揮最高之經濟上利用價值,並符合分割共有物應徹底消滅共有關係及公平合理之旨,爰依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2 款規定,請求以變價分割之方式為分割方法。 二、共有人廖火於31年8月29日辭世,其應有部分15/4800應由如附表2-1所示之被告繼承;共有人張桂於59年3月17日辭世,其應有部分30/4800應由如附表2-2所示之被告繼承;共有人廖大標於71年12月10日辭世,其應有部分60/4800 應由如附表2-3所示之被告繼承;共有人廖滄津於43年9月16日辭世,其應有部分60/4800應由如附表2-4所示之被告繼承;共有人廖國治於33年9月24日辭世,其應有部分60/4800應由如附表2-5所示之被告繼承;共有人廖財江於105年11月3 日辭世,其應有部分1/48000應由如附表2-6所示之被告繼承;然上開繼承人等就被繼承人等所遺系爭土地並未辦理繼承登記,參照最高法院70年度第2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二)之要旨,爰請求原共有人廖火等人之全體繼承人以及其他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共有人(即如訴之聲明第1項至第6項所示之被告)辦理繼承登記。 三、訴之聲明: (一)如附表二2-1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廖火所有坐落台中 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4800分之 15辦理繼承登記。 (二)如附表二2-2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張桂所有坐落台中 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4800分之 30辦理繼承登記。 (三)如附表二2-3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廖大標所有坐落台 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4800分 之60辦理繼承登記。 (四)如附表二2-4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廖滄津所有坐落台 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4800分 之60辦理繼承登記。 (五)如附表二2-5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廖國治所有坐落台 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4800分 之60辦理繼承登記。 (六)如附表二2-6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廖財江所有坐落台 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48000 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七)兩造共有坐落台中市區西屯區西屯段838-1地號土地(面 積519平方公尺),請准予變賣分割,所得價金按如附表 一所示兩造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八)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一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貳、被告則以: 一、被告楊萬來、鄭楊濺、鼎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廖継賢:同意變價分割。 二、被告廖福城、余廖芳娟:不同意分割。 三、被告林吉利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以前提出聲請狀所為陳述如下:沒有意見。 四、被告林徐足、林玉菁、林玉貞、林錦波、林玉卿:同意變價分割。 五、其餘被告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 條規定,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固不得分割共有物。惟按於分割共有物訴訟中,請求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合併對渠等及其餘共有人為分割共有物之請求,不但符合訴訟經濟原則,與民法第759 條及強制執行法第130條規定之旨趣無違(最高法院69 年台上字第1012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查系爭土地之原共有人廖火、張桂、廖大標、廖滄津、廖國治、廖財江等人先後死亡後,其繼承人詳如附表2-1至2-6所示,均迄未就其所遺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等情,有原告所提土地登記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請求如附表2-1至2-6所示被告分別就其被繼承人所遺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至6項所示。 二、次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系爭土地為原告與如附表1所示被告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1所示,有原告所提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自堪信為真實。又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登記使用分區屬第二種商業區,依其使用目的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對之亦無不得分割之約定,惟兩造無法就系爭土地之分割方法達成協議等情,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並與卷附被告廖福城、余廖芳娟所述:不同意分割系爭土地等節,尚屬相符,是原告所指自堪信為實在,其訴請裁判分割系爭土地,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又依民法第824 條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再按,裁判分割共有物,屬形成判決,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共有土地之使用現況,並顧及分割後全體之通路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而本其自由裁量權為公平合理之分配,並不受當事人聲明、主張或分管約定之拘束(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3468號、93年度台上字第1797號民事裁判意旨可資參照)。經查,系爭土地面積為519.00平方公尺,其共有人如附表1所示已逾300人,若採原物分割方式或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因共有人之人數眾多,恐有畸零地之產生,且共有人應有部分較少者恐將成為袋地,徒增彼此法律關係之複雜性,明顯不利於共有人,故系爭土地原物分割顯有困難;再衡以採變價分割方式,於自由市場良性公平競價情形下,將使系爭不動產之市場價值極大化,故本院審酌共有人利益、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等情形,認系爭土地產採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如附表1 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應屬妥適,並符合公平,爰判決如主文第7項所示。 四、因共有物分割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定有明文。是本院酌量兩造之情形,認訴訟費用宜由各當事人依其就系爭房屋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爰諭知如主文第8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385條1項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書記官 林奕珍 附表一: ┌────┬─┬────┬───────┐ │登記次序│ │ 姓名 │ 持分 │ ├────┼─┼────┼───────┤ │ 7│被│廖葉 │15/4800 │ │ │繼├────┤ │ │ │承│廖素珠 │ │ │ │人├────┤ │ │ │廖│廖滿 │ │ │ │火├────┤ │ │ │之│張秀束 │ │ │ │繼├────┤ │ │ │承│廖枝水 │ │ │ │人├────┤ │ │ │ │廖碧燕 │ │ │ │ ├────┤ │ │ │ │陳双菲 │ │ │ │ ├────┤ │ │ │ │陳洲樑 │ │ │ │ ├────┤ │ │ │ │馬崇喜 │ │ │ │ ├────┤ │ │ │ │馬民安 │ │ │ │ ├────┤ │ │ │ │馬志勲 │ │ │ │ ├────┤ │ │ │ │馬志豪 │ │ │ │ ├────┤ │ │ │ │林金西 │ │ ├────┼─┼────┼───────┤ │ 10│被│紀張芳美│30/4800 │ │ │繼├────┤ │ │ │承│張芳玉 │ │ │ │人├────┤ │ │ │張│張秀如 │ │ │ │桂├────┤ │ │ │之│張秀貞 │ │ │ │繼├────┤ │ │ │承│張立東 │ │ │ │人├────┤ │ │ │ │張秀琴 │ │ │ │ ├────┤ │ │ │ │洪芳蘭 │ │ │ │ ├────┤ │ │ │ │洪伯聰 │ │ │ │ ├────┤ │ │ │ │洪伯勲 │ │ │ │ ├────┤ │ │ │ │洪芳蕙 │ │ │ │ ├────┤ │ │ │ │洪芳蓉 │ │ │ │ ├────┤ │ │ │ │洪伯誠 │ │ │ │ ├────┤ │ │ │ │莊簡芳兒│ │ │ │ ├────┤ │ │ │ │簡芳林 │ │ │ │ ├────┤ │ │ │ │簡澤民 │ │ │ │ ├────┤ │ │ │ │簡亦淇 │ │ │ │ ├────┤ │ │ │ │陳金樹 │ │ │ │ ├────┤ │ │ │ │陳曉牕 │ │ │ │ ├────┤ │ │ │ │古陳綉雲│ │ │ │ ├────┤ │ │ │ │楊陳阿鳳│ │ │ │ ├────┤ │ │ │ │陳雅芬 │ │ │ │ ├────┤ │ │ │ │陳怡靜 │ │ │ │ ├────┤ │ │ │ │陳信宏 │ │ ├────┼─┼────┼───────┤ │ 19│被│廖林蕊 │60/4800 │ │ │繼├────┤ │ │ │承│廖學烟 │ │ │ │人├────┤ │ │ │廖│陳廖碧桃│ │ │ │大├────┤ │ │ │標│余嘉明 │ │ │ │之├────┤ │ │ │繼│廖本輝 │ │ │ │承├────┤ │ │ │人│廖本隆 │ │ │ │ ├────┤ │ │ │ │廖本昌 │ │ │ │ ├────┤ │ │ │ │廖素娥 │ │ │ │ ├────┤ │ │ │ │廖慧淳 │ │ │ │ ├────┤ │ │ │ │廖本德 │ │ │ │ ├────┤ │ │ │ │廖本榮 │ │ │ │ ├────┤ │ │ │ │廖本禎 │ │ │ │ ├────┤ │ │ │ │廖淑櫻 │ │ │ │ ├────┤ │ │ │ │廖本發 │ │ │ │ ├────┤ │ │ │ │廖本揚 │ │ │ │ ├────┤ │ │ │ │廖淑美 │ │ │ │ ├────┤ │ │ │ │林正平 │ │ │ │ ├────┤ │ │ │ │林正亮 │ │ │ │ ├────┤ │ │ │ │林正欣 │ │ │ │ ├────┤ │ │ │ │林正宏 │ │ │ │ ├────┤ │ │ │ │余淑宜 │ │ │ │ ├────┤ │ │ │ │余淑娟 │ │ ├────┼─┼────┼───────┤ │ 41 │被│廖祿明 │60/4800 │ │ │繼├────┤ │ │ │承│廖金澤 │ │ │ │人├────┤ │ │ │廖│廖清波 │ │ │ │滄├────┤ │ │ │津│廖清河 │ │ │ │之├────┤ │ │ │繼│陳廖秀枝│ │ │ │承├────┤ │ │ │人│周廖秀碧│ │ │ │ ├────┤ │ │ │ │廖焜鐘 │ │ │ │ ├────┤ │ │ │ │廖魏連春│ │ │ │ ├────┤ │ │ │ │廖錦彰 │ │ │ │ ├────┤ │ │ │ │廖錦標 │ │ │ │ ├────┤ │ │ │ │林廖換 │ │ │ │ ├────┤ │ │ │ │廖星 │ │ │ │ ├────┤ │ │ │ │廖香閔 │ │ │ │ ├────┤ │ │ │ │廖屘 │ │ │ │ ├────┤ │ │ │ │楊萬來 │ │ │ │ ├────┤ │ │ │ │鄭楊濺 │ │ │ │ ├────┤ │ │ │ │楊碧雲 │ │ │ │ ├────┤ │ │ │ │王錦潭 │ │ │ │ ├────┤ │ │ │ │王錦議 │ │ │ │ ├────┤ │ │ │ │王青 │ │ ├────┼─┼────┼───────┤ │ 44│被│黃林玉蓮│60/4800 │ │ │繼├────┤ │ │ │承│陳忠賢 │ │ │ │人├────┤ │ │ │廖│陳忠洲 │ │ │ │國├────┤ │ │ │治│林武勇 │ │ │ │之├────┤ │ │ │繼│林淑暖 │ │ │ │承├────┤ │ │ │人│林左元 │ │ │ │ ├────┤ │ │ │ │雷儀華 │ │ │ │ ├────┤ │ │ │ │雷保華 │ │ │ │ ├────┤ │ │ │ │林窈卿 │ │ │ │ ├────┤ │ │ │ │林嚴國 │ │ │ │ ├────┤ │ │ │ │徐鳳娥 │ │ │ │ ├────┤ │ │ │ │林子惠 │ │ │ │ ├────┤ │ │ │ │林子筌 │ │ │ │ ├────┤ │ │ │ │范廖金枝│ │ │ │ ├────┤ │ │ │ │吳廖靜枝│ │ │ │ ├────┤ │ │ │ │廖秀宜 │ │ │ │ ├────┤ │ │ │ │廖秀梅 │ │ │ │ ├────┤ │ │ │ │廖煖 │ │ │ │ ├────┤ │ │ │ │廖継曉 │ │ │ │ ├────┤ │ │ │ │廖継旭 │ │ │ │ ├────┤ │ │ │ │李廖金葉│ │ │ │ ├────┤ │ │ │ │廖繼紘 │ │ │ │ ├────┤ │ │ │ │林吉永 │ │ │ │ ├────┤ │ │ │ │廖林分 │ │ │ │ ├────┤ │ │ │ │廖継清 │ │ │ │ ├────┤ │ │ │ │廖継池 │ │ │ │ ├────┤ │ │ │ │廖継任 │ │ ├────┼─┴────┼───────┤ │ 70│廖敏男 │50/19200 │ ├────┼──────┼───────┤ │ 71│廖久男 │60/4800 │ ├────┼──────┼───────┤ │ 72│廖清西 │60/4800 │ ├────┼──────┼───────┤ │ 85│張廖貴庭 │15/4800 │ ├────┼──────┼───────┤ │ 86│張廖貴梁 │15/4800 │ ├────┼──────┼───────┤ │ 87│張廖貴桐 │15/4800 │ ├────┼──────┼───────┤ │ 88│廖述佐 │1/80 │ ├────┼──────┼───────┤ │ 89│廖茂宏 │1/80 │ ├────┼──────┼───────┤ │ 108│廖財雄 │1/210 │ ├────┼──────┼───────┤ │ 111│廖玉珠 │1/210 │ ├────┼──────┼───────┤ │ 115│賴玉燕 │1/300 │ ├────┼──────┼───────┤ │ 116│廖福詮 │1/300 │ ├────┼──────┼───────┤ │ 117│廖賴秀美 │1/750 │ ├────┼──────┼───────┤ │ 118│廖福城 │1/750 │ ├────┼──────┼───────┤ │ 119│廖福煬 │6/750 │ ├────┼──────┼───────┤ │ 120│廖福亭 │1/750 │ ├────┼──────┼───────┤ │ 121│廖素蘭 │1/750 │ ├────┼──────┼───────┤ │ 125│廖財華 │1/180 │ ├────┼──────┼───────┤ │ 126│廖財焜 │1/180 │ ├────┼──────┼───────┤ │ 127│楊廖碧花 │1/180 │ ├────┼──────┼───────┤ │ 129│廖丁田 │10/4800 │ ├────┼──────┼───────┤ │ 131│廖財文 │公同共有 │ │ ├──────┤10/4800 │ │ │廖財爲 │ │ │ ├──────┤ │ │ │廖碧霞 │ │ │ ├──────┤ │ │ │廖碧嬋 │ │ │ ├──────┤ │ │ │廖碧遠 │ │ ├────┼──────┼───────┤ │ 132│何廖秀琴 │10/4800 │ ├────┼──────┼───────┤ │ 133│廖素涯 │10/4800 │ ├────┼──────┼───────┤ │ 134│廖登松 │10/4800 │ ├────┼──────┼───────┤ │ 159│廖松俊 │1/700 │ ├────┼──────┼───────┤ │ 161│饒家福 │1/210 │ ├────┼──────┼───────┤ │ 163│廖秀理 │30/4800 │ ├────┼──────┼───────┤ │ 166│林清雪 │1/120 │ ├────┼──────┼───────┤ │ 167│廖財焱 │1/120 │ ├────┼──────┼───────┤ │ 169│廖財德 │1/120 │ ├────┼──────┼───────┤ │ 170│廖威權 │3/720 │ ├────┼──────┼───────┤ │ 171│廖千虹 │1/720 │ ├────┼──────┼───────┤ │ 172│廖財利 │1/180 │ ├────┼──────┼───────┤ │ 173│廖財倉 │1/180 │ ├────┼──────┼───────┤ │ 174│賴廖碧霞 │1/180 │ ├────┼──────┼───────┤ │ 175│廖宜貞 │1/180 │ ├────┼──────┼───────┤ │ 176│廖碧霜 │1/180 │ ├────┼──────┼───────┤ │ 178│廖福祥 │1/540 │ ├────┼──────┼───────┤ │ 204│巫文傑 │80/4800 │ ├────┼──────┼───────┤ │ 205│廖振源 │30/4800 │ ├────┼──────┼───────┤ │ 206│廖志明 │30/4800 │ ├────┼──────┼───────┤ │ 208│廖秋洪 │1/640 │ ├────┼──────┼───────┤ │ 209│廖松欣 │1/640 │ ├────┼──────┼───────┤ │ 210│廖笙志 │1/640 │ ├────┼──────┼───────┤ │ 218│廖財戊 │1/2240 │ ├────┼──────┼───────┤ │ 222│黃廖秀姬 │1/2240 │ ├────┼──────┼───────┤ │ 223│廖福斌 │1/8960 │ ├────┼──────┼───────┤ │ 224│廖振煌 │1/8960 │ ├────┼──────┼───────┤ │ 225│廖慧如 │1/8960 │ ├────┼──────┼───────┤ │ 226│廖如玉 │1/8960 │ ├────┼──────┼───────┤ │ 227│廖福榕 │3/1920 │ ├────┼──────┼───────┤ │ 228│廖福豊 │3/1920 │ ├────┼──────┼───────┤ │ 229│廖福森 │3/1920 │ ├────┼──────┼───────┤ │ 230│廖福亭 │3/1920 │ ├────┼──────┼───────┤ │ 231│廖福良 │1/2240 │ ├────┼──────┼───────┤ │ 232│廖継賢 │60/4800 │ ├────┼──────┼───────┤ │ 234│林雅娟 │1/180 │ ├────┼──────┼───────┤ │ 270│賴培爐 │10/4800 │ ├────┼──────┼───────┤ │ 273│巫承 │120/4800 │ ├────┼──────┼───────┤ │ 275│巫承 │60/4800 │ ├────┼──────┼───────┤ │ 276│巫承 │1/120 │ ├────┼──────┼───────┤ │ 277│巫承 │15/4800 │ ├────┼──────┼───────┤ │ 278│巫承 │15/4800 │ ├────┼──────┼───────┤ │ 279│巫承 │15/4800 │ ├────┼──────┼───────┤ │ 280│巫承 │15/4800 │ ├────┼──────┼───────┤ │ 325│巫國想 │30/4800 │ ├────┼──────┼───────┤ │ 326│巫國想 │30/4800 │ ├────┼──────┼───────┤ │ 327│廖福禎 │1/210 │ ├────┼──────┼───────┤ │ 328│巫國想 │1/120 │ ├────┼──────┼───────┤ │ 329│巫國想 │1/120 │ ├────┼──────┼───────┤ │ 330│巫國想 │1/120 │ ├────┼──────┼───────┤ │ 332│簡雪娥 │1/17600 │ ├────┼──────┼───────┤ │ 333│廖文祺 │6/17600 │ ├────┼──────┼───────┤ │ 334│廖志堅 │1/17600 │ ├────┼──────┼───────┤ │ 335│廖美宜 │1/17600 │ ├────┼──────┼───────┤ │ 336│廖巧盈 │1/17600 │ ├────┼──────┼───────┤ │ 341│廖順蘭 │1/3520 │ ├────┼──────┼───────┤ │ 342│廖寶良 │1/880 │ ├────┼──────┼───────┤ │ 344│廖勇進 │6/26400 │ ├────┼──────┼───────┤ │ 345│廖朝南 │6/26400 │ ├────┼──────┼───────┤ │ 346│廖朝財 │6/26400 │ ├────┼──────┼───────┤ │ 347│廖順合 │6/26400 │ ├────┼──────┼───────┤ │ 348│廖順惠 │6/26400 │ ├────┼──────┼───────┤ │ 352│廖寶治 │4/2640 │ ├────┼──────┼───────┤ │ 354│賴秋明 │1/1760 │ ├────┼──────┼───────┤ │ 355│楊宗林 │1/3520 │ ├────┼──────┼───────┤ │ 356│楊維洲 │1/3520 │ ├────┼──────┼───────┤ │ 365│廖淑玲 │4/2640 │ ├────┼──────┼───────┤ │ 390│巫國想 │1/210 │ ├────┼──────┼───────┤ │ 491│廖登旺 │1/384 │ ├────┼──────┼───────┤ │ 602│戴明昌 │1/3520 │ ├────┼──────┼───────┤ │ 604│廖楊市 │1/384 │ ├────┼──────┼───────┤ │ 606│鼎太開發股份│40/4800 │ │ │有限公司 │ │ ├────┼──────┼───────┤ │ 662│茂邑都市更新│50/1920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666│王麗秋 │ │ │ │ │5379/295680 │ ├────┼──────┼───────┤ │ 735│廖福龍 │1/180 │ ├────┼──────┼───────┤ │ 737│陳蓀裕 │612/4800 │ ├────┼──────┼───────┤ │ 738│張宏全 │125/4800 │ ├────┼──────┼───────┤ │ 739│林琮縉 │3599/48000 │ │ │即林仕耀 │ │ ├────┼──────┼───────┤ │ 830│余廖芳娟 │18/4800 │ ├────┼──────┼───────┤ │ 1015│盧克明 │3389/52800 │ ├────┼──────┼───────┤ │ 1016│廖瑞峰 │15/4800 │ ├────┼─┬────┼───────┤ │ 1084│被│廖余春秀│1/48000 │ │ │繼├────┤ │ │ │承│廖苡彤 │ │ │ │人├────┤ │ │ │廖│廖得貴 │ │ │ │財├────┤ │ │ │江│廖鳳嬌 │ │ │ │之├────┤ │ │ │繼│廖淑惠 │ │ │ │承├────┤ │ │ │人│廖麗玲 │ │ ├────┼─┴────┼───────┤ │ 1112│中華民國財政│60/4800 │ │ │部國有財產署│ │ ├────┼──────┼───────┤ │ 1113│賴俊芳 │17/1408 │ ├────┼──────┼───────┤ │ 1167│劉鉄生 │30/4800 │ ├────┼──────┼───────┤ │ 1168│陳苑如 │180/38400 │ ├────┼──────┼───────┤ │ 1169│陳炫臻 │672/53760 │ │ │即陳冠伶 │ │ ├────┼──────┼───────┤ │ 1210│江美霞 │339/22400 │ ├────┼──────┼───────┤ │ 1211│周宗熙 │1/120 │ ├────┼──────┼───────┤ │ 1231│賴正重 │1/1200 │ ├────┼──────┼───────┤ │ 1232│賴秀鳳 │7/1200 │ ├────┼──────┼───────┤ │ 1281│賴祝 │1/210 │ ├────┼──────┼───────┤ │ 1340│廖林秀霞 │1/2880 │ ├────┼──────┼───────┤ │ 1341│廖年都 │31/72000 │ ├────┼──────┼───────┤ │ 1342│廖年禧 │31/72000 │ ├────┼──────┼───────┤ │ 1343│黃廖淑貞 │31/72000 │ ├────┼──────┼───────┤ │ 1344│廖淑華 │31/72000 │ ├────┼──────┼───────┤ │ 1345│廖淑玲 │31/72000 │ ├────┼──────┼───────┤ │ 1346│廖宗賢 │1/400 │ ├────┼──────┼───────┤ │ 1347│林廖金鳳 │1/400 │ ├────┼──────┼───────┤ │ 1348│李廖美娥 │1/400 │ ├────┼──────┼───────┤ │ 1349│廖美霞 │1/400 │ ├────┼──────┼───────┤ │ 1350│蕭銘儀 │30/4800 │ ├────┼──────┼───────┤ │ 1351│吳啓津 │1/3360 │ ├────┼──────┼───────┤ │ 1352│吳嘉祥 │1/3360 │ ├────┼──────┼───────┤ │ 1353│吳藹玲 │1/3360 │ ├────┼──────┼───────┤ │ 1354│吳秀玲 │1/3360 │ ├────┼──────┼───────┤ │ 1355│吳莉玲 │1/3360 │ ├────┼──────┼───────┤ │ 1356│吳滿玲 │1/3360 │ ├────┼──────┼───────┤ │ 1357│吳龍姝 │1/3360 │ ├────┼──────┼───────┤ │ 1358│林吉利 │1/3840 │ ├────┼──────┼───────┤ │ 1369│林清梅 │1/11520 │ ├────┼──────┼───────┤ │ 1370│劉立基 │1/11520 │ ├────┼──────┼───────┤ │ 1371│劉立偉 │1/11520 │ ├────┼──────┼───────┤ │ 1372│劉淑芬 │1/11520 │ ├────┼──────┼───────┤ │ 1373│王劉綉絨 │1/2880 │ ├────┼──────┼───────┤ │ 1374│林泰成 │公同共有1/2880│ ├────┼──────┤ │ │ 1375│林秋香 │ │ ├────┼──────┤ │ │ 1376│林汶燕 │ │ ├────┼──────┤ │ │ 1377│林佳慧 │ │ ├────┼──────┤ │ │ 1378│林文文 │ │ ├────┼──────┤ │ │ 1379│林文玲 │ │ ├────┼──────┼───────┤ │ 1380│劉綉桃 │1/2880 │ ├────┼──────┼───────┤ │ 1381│張劉菊枝 │1/2880 │ ├────┼──────┼───────┤ │ 1384│陳秋田 │1/3360 │ ├────┼──────┼───────┤ │ 1390│黃信雄 │1/1920 │ ├────┼──────┼───────┤ │ 1391│黃信彥 │1/1920 │ ├────┼──────┼───────┤ │ 1392│黃信通 │1/1920 │ ├────┼──────┼───────┤ │ 1393│糠黃柏雲 │1/1920 │ ├────┼──────┼───────┤ │ 1394│廖英傑 │1/640 │ ├────┼──────┼───────┤ │ 1417│林裕坤 │73/9600 │ ├────┼──────┼───────┤ │ 1418│石程議 │60/4800 │ ├────┼──────┼───────┤ │ 1420│林碧桃 │60/4800 │ ├────┼──────┼───────┤ │ 1421│黃慶家 │29/2240 │ ├────┼──────┼───────┤ │ 1434│潘勝峰 │2/2240 │ ├────┼──────┼───────┤ │ 1449│張廖萬桓 │1/640 │ ├────┼──────┼───────┤ │ 1450│張廖萬鋒 │1/640 │ ├────┼──────┼───────┤ │ 1451│魏彩玲 │30/4800 │ ├────┼──────┼───────┤ │ 1452│廖福銀 │1/300 │ ├────┼──────┼───────┤ │ 1453│廖嘉禾 │1/300 │ ├────┼──────┼───────┤ │ 1454│廖尉廷 │1/7040 │ ├────┼──────┼───────┤ │ 1455│廖志維 │1/7040 │ ├────┼──────┼───────┤ │ 1456│張心怡 │241415/0000000│ ├────┼──────┼───────┤ │ 1457│廖憲奇 │10/4800 │ ├────┼──────┼───────┤ │ 1458│陳瑞宏 │1/2880 │ └────┴──────┴───────┘ 附表二: ┌──┬────────────────┐ │2-1 │ 廖火之繼承人(13人) │ ├──┴────────────────┤ │廖葉、廖素珠、廖滿、張秀束、廖枝水、 │ │廖碧燕、陳双菲、陳洲樑、馬崇喜、馬民安│ │、馬志勲、馬志豪、林金西 │ ├──┬────────────────┤ │2-2 │ 張桂之繼承人(23人) │ ├──┴────────────────┤ │紀張芳美、張芳玉、張秀如、張秀貞、 │ │張立東、張秀琴、洪芳蘭、洪伯聰、洪伯勲│ │、洪芳蕙、洪芳蓉、洪伯誠、莊簡芳兒、簡│ │澤民、簡亦淇、陳金樹、陳曉牕、古陳綉雲│ │、楊陳阿鳳、陳雅芬、陳怡靜、陳信宏、簡│ │芳林 │ ├──┬────────────────┤ │2-3 │ 廖大標之繼承人(22人) │ ├──┴────────────────┤ │廖學烟、廖本發、廖本揚、廖淑美、廖本禎│ │、廖林蕊、陳廖碧桃、余嘉明、廖本輝、廖│ │本隆、廖本昌、廖素娥、廖本德、廖本榮、│ │廖淑櫻、林正平、林正亮、林正欣、林正宏│ │、余淑宜、余淑娟、廖慧淳 │ ├──┬────────────────┤ │2-4 │ 廖滄津之繼承人(20人) │ ├──┴────────────────┤ │廖祿明、廖金澤、廖清波、廖清河、陳廖秀│ │枝、周廖秀碧、廖焜鐘、廖魏連春、廖錦彰│ │、廖錦標、林廖換、廖星、廖香閔、廖屘、│ │楊萬來、鄭楊濺、楊碧雲、王錦潭、王錦議│ │、王青 │ ├──┬────────────────┤ │2-5 │廖國治之繼承人(27人) │ ├──┴────────────────┤ │黃林玉蓮、陳忠賢、陳忠洲、林武勇、林淑│ │暖、林左元、雷儀華、雷保華、林窈卿、林│ │嚴國、林子惠、林子筌、徐鳳娥、范廖金枝│ │、吳廖靜枝、廖秀宜、廖秀梅、廖煖、廖継│ │曉、廖継旭、李廖金葉、廖繼紘、廖林分、│ │廖継清、廖継池、廖継任、林徐足、林玉菁│ │、林玉貞、林錦波、林玉卿 │ ├──┬────────────────┤ │2-6 │ 廖財江之繼承人(6人) │ ├──┴────────────────┤ │廖余春秀、廖苡彤、廖得貴、廖鳳嬌、廖淑│ │惠及廖麗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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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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