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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2185號

給付尾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羅智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218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合升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承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世汶間請求給付尾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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