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234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2349號
- 原告
- 建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建興
- 訴訟代理人
- 蕭隆泉律師
- 被告
- 日興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興新
- 訴訟代理人
- 高進棖律師
- 複代理人
- 蘇顯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民事庭103年度建字第20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即其中被告主張之抵銷抗辯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4年12月17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確定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確定,有本院調取上開民事庭103年度建字第20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卷宗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