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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2403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吳蕙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240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宏國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洪玉鳳

      廖淑婷

      廖欣儀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洪玉鳳、廖淑婷、廖欣儀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0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2403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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