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250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250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立傑即有購燒包精品皮件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朱迺瑗間請求返還押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人未依上開規定為之,應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並提出繕本1份。
二、依所補正之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就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均上訴,則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0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