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25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250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立傑即有購燒包精品皮件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朱迺瑗間請求返還押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 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人未依上開規定為之,應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並提出繕本1份。 二、依所補正之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就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均上訴,則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0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