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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2579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林秉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2579號

原告
李鳳美
被告
冠首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國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 項末2 字「被告」,應更正為「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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