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257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2579號
- 原告
- 李鳳美
- 被告
- 冠首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金國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 項末2 字「被告」,應更正為「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