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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2728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賴秀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272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楊清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楊清景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三豐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9,20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法 官 賴秀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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