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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280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黃家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中簡字第2805號

原告
楊志文
訴訟代理人
葛孟嘉
被告
合益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琬晴即林鈺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及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經解散登記之公司,其法人人格並非即告消滅,必須經清算程序,並俟清算完結後,始喪失其人格。次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此觀諸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自明。查被告合益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合益公司)業由經濟部102年4月16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為解散登記在案,該公司股東選任被告為清算人,而被告合益公司並未向其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本院聲報清算人或聲報清算完結,此有原告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本院查詢表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3至19、9至11頁),並為被告於本院自承在卷(本院卷第25頁反面、26頁)。又被告合益公司僅有股東林琬晴(更名前為林鈺滿)1人,故本件即應以林琬晴為被告合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一紙(下稱系爭支票),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該支票係背書人鄒宗諭持票前來借款所交付,經原告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遭退票,爰依票據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0,000元,及自其102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抗辯略以:附表支票不是伊開的。該支票之大小章應該都是真正,但伊不清楚票為何在原告手上;支票本來放在公司抽屜,時間已過很久等語,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查原告主張其執有經被告於102年4月20日簽發之系爭支票一紙,於102年4月20日提示未獲付款而於同年月22日遭退票之事實,已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一紙為證,核屬相符,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堪信為真正。

(二)按票據上之權利,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1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又消滅時效,因請求而中斷;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6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後段、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1款、第130條、第1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系爭支票之發票日係102年4月20日,迄於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日即103年7月16日止,顯已逾1年之時效而消滅;復原告並無其他時效中斷之事由,亦據原告於本院陳明:102年4月22日退票,之後就找不到被告,所以就沒有再對被告做任何請求等語在卷,是依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原告遲於發票日後逾1日始向被告聲請支付命令,顯已逾越1年之時效期限,復被告抗辯系爭支票時間已過很久等語,而主張罹於時效而拒絕付款,復無其他證據證明有時效中斷之事由存在,故對被告而言,本件已罹於時效,被告所為之時效抗辯及拒絕給付,應屬可採。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據票據法律關係,請求發票人即被告給付20萬元及如聲明所載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法 官 黃 家 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人│票載發票日    │提  示  日  │  金  額  │付  款  人│ 票據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 1 │合益管│102年4月20日  │102年4月20日│200,000元 │新光銀行松│SB0000000 │
│    │理顧問│              │            │          │竹分行    │          │
│    │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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