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29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2901號
- 原告
- 林看
- 被告
- 佳運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泰全
- 被告
- 高邦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宏
- 被告
- 蔡紹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被告佳運開發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胡泰全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同法第175、178條規定: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二、本件被告佳運開發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業已變更為胡泰全,有公司登記資料可參,訴訟程序於新任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因兩造均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本院爰依職權命被告佳運開發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胡泰全續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