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30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
    林宗成
  • 法定代理人
    楊淑娟、李昭成

  • 原告
    信棠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旭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簡字第3075號原   告 信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娟 訴訟代理人 吳愷純 被   告 旭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昭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2998號),因被告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於民國103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8,500元,及自民國103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33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8,500元,為原告供 擔保後,則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訴訟繫屬中變更,其新任法定代理人李昭成已具狀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另經原告聲請由李昭成承受訴訟;又被告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期日到場,僅曾未附理由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之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向原告購買油壓 破碎機、挖土機配合管路系統材料,價金合計新臺幣(下同)178,500元(含稅),有訂購單及發票可證。原告已依約 交貨完畢,惟被告僅支付其中之50,000元,所另交付之二紙面額各為78,500元及50,000元之貨款支票,均未獲付款,尚有價金128,500元未償。為此,爰本於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 ,訴請被告給付貨款等語,並減縮利息起算日而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法院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上開主張,除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訂購單及發票影本各一紙為證外,並另當庭提出面額各為78,500元及50,000元之支票正本二紙為證(核閱無誤後當庭發還),核屬相符,原告主張,信屬實在。從而,原告本於買賣契約之價金給付請求權,訴請被告給付128,500元,及自103年9月3日(即被告具狀對支付命令異議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予以准許 。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准被告得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330元(即 原告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命由被告負擔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3…」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