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3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3144號原 告 張弼凱 被 告 泉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銘哲 訴訟代理人 張皓帆律師 複代理人 李佳珣律師 邱靜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 年4 月30日上午11時0 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註:原告應提出所附光碟之錄音譯文,並自行將繕本寄送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