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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314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林士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314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泉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銘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弼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3年度中簡字第3144號),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萬5,9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法 官 林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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