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3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官林士傑
- 法定代理人柯銘哲
- 被告泉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314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泉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銘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弼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3年度中簡字第3144號),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 的金額依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萬5,994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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