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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320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林宗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3209號

原告
翔宇創意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岦
被告
台灣達欣園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德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7801號),因被告聲明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00元,該裁定已於103年11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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