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320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3209號
- 原告
- 翔宇創意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瑞岦
- 被告
- 台灣達欣園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德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7801號),因被告聲明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00元,該裁定已於103年11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