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3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3262號原 告 金門金屬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山明 被 告 黃澤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遷讓房屋等訴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2,41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4日以103年度中補字第244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該裁定已於103年11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